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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1998)

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8)

  一 宗 旨

  a)宣布的目的在于奖励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优秀代表作品。这一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文化场所或民间和传统表现形式)将被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b)此项目旨在鼓励各国政府、各非政府组织和各地方社区开展鉴别、保护和利用其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活动,因为这种遗产是各国人民集体记忆的保管者,只有它能够确保文化特性永存,宣布的目的还在于鼓励个人、团体、机构或组织根据教科文组织的各项目标,并配合教科文组织在这方面的计划、尤其是配合《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1989年)的后续活动,为管理、保护、保存或利用有关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做出卓越贡献。

  c)在进行这种宣布的范围内,“文化场所”的人类学概念被确定为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但也被确定为一般以某一周期(周期、季节、日程表等)或是一事件为特点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和这一地点的存在取决于按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

  d)根据上述《建议案》,“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一词的定义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除了这些例子以外,还将考虑传播与信息的传统形式。

  e)教科文组织将努力保留预算拨款和寻求预算外资金,用来援助会员国建立候选档案,负担评审委员会评估候选材料的费用。宣布之后,提供的奖金或捐款将使教科文组织能够鼓励开展有关文化场所或文化表现形式的保护,保存和复兴的活动。本组织也可提供人力资源和专门知识方面的援助。

  f)总干事将根据他们的要求,定期向会员国以及第1条(b)款所涉其他任何一方寄发已被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清单,并标明其来自哪些社区。

  二 称 号

  符合本《条例》所规定之标准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可以被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三 周 期

  a)任何代表作均需由总干事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在每两年于巴黎教科文组织总部或总干事选择的任何其他地点举行的公开仪式上宣布。

  b)在应宣布代表作那一年,如评审委员会认为任何候选者均不符合本《条例》第6条所规定的标准,它可保留不提任何建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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